教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为人师表。在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应给予奖励(见有关奖励办法),但违犯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教学事故者也应严肃处理。为严肃教学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范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讲课无教案。
2、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时擅自离开课堂一次者。
3、随意让学生自习超过一节课及其以上者。
4、不履行手续私自停课、换课、调课、代课或上课有意安排学生做与本课程无关的事情者。
5、不按规定布置作业,不能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很不认真者。
6、非教考分离课程,考前进行集中辅导时,划分复习范围或变相划分复习范围。
7、非特殊情况,对不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而准予授课的批准者。
8、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计划工作,不到现场或中途擅自离开造成无人指导。
9、不按规定安排考试,试题出现科学性错误,监考时不执行监考守则,不按时报成绩。
10、私自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评卷错误、漏登学生成绩、私自向学生泄漏考分者。
11、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达60元以上者。
12、在110分钟考试中,如果某门课程考试出现50分钟内集体交卷完毕的情况,视为试卷份量严重不足,出卷教师作教学事故处理,审卷入作通报批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迟到、旷课、提前下课一节课以上者。
2、在教学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3、试卷泄密、遗失考卷、帮助学生舞弊。
4、对没有考试或无考试资格的学生乱给成绩,阅卷随便送分、扣分。
5、上课不认真负责,学生反映强烈,要求更换教师的。
6、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达500元以上者。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当事人应尽快补救,减少教学损失,并及时向有关系、部及教务科汇报。
2、对出现的教学事故,知情者要举报,各系、部要及时反映,由教务科会同有关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津贴 (部分或全部)、调离教学岗位等处理。
3、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每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通报批评当事人,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及当次课时津贴。
(2)每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及当次课时津贴。
(3)一学期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教学事故的,扣发本学期全部岗位津贴并暂停其教师资格。
(4)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不能评为本年度的先进工作者,一年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当年业务考核为不称职,不晋升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