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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武汉科技学院教材供应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及时做好教材采购和供应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在资产管理处设立教材供应科,负责全校所有教材的订购、自编教材的出版、资料的印刷、教材分发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章  教材的订购

第二条  依据教务处每学期的教学实施计划,各教学单位要确定教材品种和学生预定的教材数量,各门课程的教材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核通过后,教材供应科及时做好教材的订购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学生和任课教师课前领到书,同时避免教材的积压和浪费,必须加强教材订购的计划性。教材的订购程序及具体做法是:

1.统招教材的订购时间安排定为每年5月初—5月底预报秋季教材订购单,11月中旬—12月中旬预报春季教材订购单,原则上平时不再订购教材,如有特殊情况,零星教材订单必须在课前20天由教学单位提供。

2.全校各教学单位接到教材供应科发放的“教材预订通知单”后应依据教材选用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及时、准确填报拟选教材及辅导教材的相关信息。统招本科、统招专科教材按照不同的要求填报。

3.全校各教学单位将部门领导审批后的“武汉科技学院教材订购单” 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签字后,由教务处将汇总后的教材订购单连同各教学单位教材订购单电子稿一并报送教材供应科。

4.教材供应科应及时、准确地将教务处汇总后的教材订购数量报各供应商征订。

第四条  全校各教学单位凡已办妥预订手续的教材或数量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如教学计划,招生人数变动等)必须变更时,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变更。未及时提出变更或擅自变更而造成的课前不能到书和原订教材积压浪费等,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预订的教材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造成教材不及时到位或确实无法落实时,教材供应科应及时通知有关教学单位另选版本或采取其它措施解决,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若出现教材错订、漏订、重订的现象,相关单位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报主管教学校长或教务处备案,会同各相关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教材的预订和采购由教材供应科统一负责办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预订和采购。如各教学单位私自订购教材按《武汉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教材供应科应加强与教务处、各教学单位的沟通,及时反馈订购教材的信息,了解课程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订购教材的品种和数量。

第三章  教材的入库和发放

第七条  教材征订到位后,教材供应科要严格办理入库手续,及时登帐,做到品种、出版社、价格、数量、使用班级准确无误。订购的教材原则上应分别于寒、暑假前入库。因教材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教学,教材供应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前,根据学校发放教材的时间安排,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提供班级人数,经班主任核实签字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到教材供应科领取,领取教材时,应当面核对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数量、单价等,并在领书单上签名确认,做好学生的教材发放工作,确保预定教材的学生上课有教材。

第九条  教材供应科须及时做好已发教材因质量问题、转专业、错订漏订等原因的换、退、补工作。各班在领出后发现差错或领用的教材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应及时到教材供应科调换,否则问题自行解决。班级若出现多领而造成学生书费浪费或少领、领取不及时而造成学生上课没有教材,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凡按计划已订购的教材,学生不得拒绝领取。若出现该种情况,相关教学单位应做好学生工作。学生因遗失、损坏需重购教材的,可凭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收费收据到教材供应科购买,套书一般不售零册。此种补购情况不确保供应。

第十一条  按教学任务确定的教师用书,由教学单位指定专人凭部门领导审核后的任课教师名单到教材供应科领取。教师领用教材仅限本人所授课程。教材用书的领取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已有的教材可不再重发。

第四章  教材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发放的教材品种、数量认真及时地做好教师和学生使用的教材核对工作,及时办理采购的结算手续。新生入学时需预交书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期末由教材供应科向学院提供本学期教材经费使用情况和教材经费剩余款,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教材经费的核算工作,并向学生公布,毕业时由班主任负责到教材供应科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休学、退学等应到教材供应科办清教材经费结算手续,方可离校。

第十四条  加强教材的帐务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每学期应认真进行一次书库盘点,及时搞清教材的库存量,防止积压和浪费,学期末以实际用书量跟各供应商结算教材款,发票经主管采购的校长和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转帐。

第十五条  教材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处应建立教材经费分户帐,及时反映教材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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